利用AI软件恶搞他人 法院:构成人格权侵权

【解说】9月10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,并发布典型案例。据相关负责人介绍,近年来,该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,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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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同期】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 赵长新

成立七年来,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53356件,审结245468件。其中,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,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,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、侵权,网络侵权责任,网络服务合同等案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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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解说】在当天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中,被告孙某未经原告程某同意,使用AI软件将原告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,并发送至两人共同所在的交流群内,后原告程某多次制止,被告孙某仍继续使用涉案AI软件生成衣着暴露且身体畸形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微信私信原告,而后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。

【同期】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 孙铭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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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,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。本案中,本院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、丑化他人肖像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,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,尊重他人合法权益,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。

【解说】随着AI技术的进步,往往只需要几个提示词便可一键生成图片,那么AI一键生成图片背后的版权到底归谁?在当天公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,原告李某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,通过输入提示词及反向提示词、设置生成参数等操作生成图片,而后将作品发布在社交平台上,被告刘某某在其注册及使用的社交媒体上发布文章,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,配图中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,未说明图片具体来源。

【同期】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 孙铭溪

著作权法规定,作者限于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,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。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,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,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,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,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,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。被告未经许可,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,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
【解说】那么,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,应该如何避免纠纷?法院也给出了提醒。

【同期】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 赵长新

网络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关注、学习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,知晓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内容,了解个人信息处理、著作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内容。

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及时留存、记录创作过程,如发生个人信息被泄露、肖像及声音未经许可被人工智能处理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等情形,应立即保存好相关证据,包括但不限于网页、网址截图、录屏、录音、相关聊天记录等,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持。

记者 刘世炯 北京报道